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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超化镇政府大道西段时,与由南向北过公路的被害人郭XX相撞,造成郭XX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周某某逃逸。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2010年6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XX、常XX、范XX、钱XX等人证言,法医鉴定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到条,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周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向阳

审判员任学亮

代理审判员贾松峰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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