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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贪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龙刑初字-1第68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49岁。因涉嫌贪污罪于2008年12月22日由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乙,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3月5日以洛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09年9月16日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贪污罪的起诉。

审判长:段巧枝

审判员:邱志文

代审判员:李凌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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