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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城民初字第159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生。

委托代理人孙晓伟,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1983年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亚南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晓伟、被告胡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同家人殴打原告致伤。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陪嫁财产归我所有。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民政局证明一份,用以证实原被告于2008年登记结婚。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后,家里的活从不让原告干,每次生气均系原告找麻烦,打老骂少,两人生气后,原告均赖娘家不回,我多次去接并请人去接原告,都被原告推出门外,原告现执意要离婚,我同意离婚,请求原告返还我彩礼款x元。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结婚证二份,用以证实原被告2008年3月10日登记结婚。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08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告婚前陪送财产有:创维25寸彩电一台、钻豹125型摩托车一辆、台铃电动车一辆(现在原告处)创维洗衣机一台、木制老板椅一套、电视柜一个、皮箱二只被子六床。2009年6月10日原、被告打架生气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并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审理中原、被告为财产和返还彩礼问题各持已见,达不成协议,后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财产归被告所有,只要电视机、电动车和三床被子。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婚后未生育,且常为琐事打架生气,发生矛盾,感情不合,现双方均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已无意继续共同生活。故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关于被告要求返还彩礼问题,因原告放弃了部分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也不再追究彩礼返还问题,均系原被告权利的自由支配。本院予以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二、原告婚前陪送的创维25寸彩电一台、台铃电动车一辆、被子三床归原告所有,其他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单明山

审判员冯贵合

审判员刘玲

二○○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齐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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