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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资法刑初字第189号黄某乙、黄某丙敲诈勒索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法刑初字第189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系黄某伟之父。

委托代理人樊孝诗,资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资兴市人,汉族,农民,家住宜章县X镇机关居委会建设路X栋X号。现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湖南泰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生,资兴市人,汉族,农民,家住资兴市X镇X村冲木组。现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敲诈勒索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共同赔偿其子被害人黄某伟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损失x.3元,未提供有关诉讼主体的证据。

本院认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敲诈勒索一案中,黄某伟是被敲诈对象,是受害人,而黄某甲只是黄某伟的父亲。即使黄某伟已经死亡,也应当由其所有继承人提起,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唐华美

审判员黄某歧

人民陪审员唐振片

二00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朱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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