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某厂业务员,住(略)。
原告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3日依法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米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庭前调解,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没有共同生育小孩。结婚初期感情尚可,近年来感情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王某某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没有共同生育小孩。共同财产有位于某厂X栋X号房屋一套,但未办理两证。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许;
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某厂X栋X号房屋一套(未办理两证)由原告戴某某终身居住,如该套房屋今后可办理房产证,则办理到原告戴某某名下,由原告戴某某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戴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文米娜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