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诉人段某某与被申诉人龙夏梅、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龙夏梅暨廖某甲、廖某乙法定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廖某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龙夏梅之女。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廖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幼儿,住(略),系龙夏梅之子。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廖某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廖某甲和廖某乙之祖父。

申诉人段某某与被申诉人龙夏梅、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炎陵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炎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段某某不服,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0年6月25日,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株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依据不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何剑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贺双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