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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石法民一初字第530号

原告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株洲市人,某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徐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某厂内退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米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庭前调解,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5年元月,因被告找原告讲有一批业务急需借钱,并承诺过年前偿还,原告借给了被告x元整。但被告一直未能还钱,原告多次催款,为怕过二年时效,就要被告于2007年10月3日亲笔换写了一张借条。时至今日又近两年时间,被告仍没有偿还借款,加之原告本人身体不好,且急需钱用,故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给原告。

被告徐某某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借款x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某某于2007年10月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注明“徐某某借张某某x元整”。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

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徐某某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x元;付款方式为:被告徐某某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张某某x元整,余款x元被告徐某某于2011年8月31日之前偿还给原告张某某。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实际收取5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文米娜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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