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与广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3-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35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女,联系地址:广州市X巷4l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区宝岗大道X号X楼B房。

法定代表人吴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该公司法律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女,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公司。

上诉人黄某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某提起上诉,本某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某,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23日,广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黄某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监证),合同主要约定黄某向宏宇公司购买广州市X区宝岗大道宏宇广场第一幢三层X号商铺,建筑面积11.162平方米(含公共分摊面积为5。581平方米),成交总价格为(略)元。该契约第十七条约定:在本某约中所列的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面积(共用)及庭园土地使用面积是按规划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计算的面积。实际面积以经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地产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面积(共用)及庭园土地使用面积为准。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允许某某约中所列的建筑面积或庭园土地使用面积与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地产证》记载面积的误差值如在±1%以内(含±1%),双方无需作任何某偿或赔偿;如误差值超过±l%,按本某约第四条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庭园土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价格计算(不计利息),双方进行多退少补;等。合同签订后,宏宇公司、黄某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其中黄某缴纳税费l946元、房款(略)元。2003年8月11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了黄某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该《房地产权证》记载:房屋建筑面积为13.45平方米。

诉讼中,黄某提交了宏宇公司的报纸广告两份,分别记载有“首层黄某地铺,从速认购一口价13万8/间、二层旺铺一口价8万元/间”,“首层临街独立现铺正在接受轮候认购,新都城二层抢手现铺总价3万8/每间铺,先到先得”。宏宇公司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某没有关联性。

2005年9月14日,宏宇公司向广州海珠区人民法院诉称,我公司于2000年3月23日与黄某签订了《房地产预售契约》,约定黄某向我公司购买宏宇广场第一幢三层X号商铺,建筑面积11.162平方米,合同单价为9425。73元/平方米,成交总价格为(略)元,另黄某已预缴税费l946元,现《房地产权证》已核发,《房地产权证》记载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3。4483平方米,按《房地产预售契约》单价计算总价格为(略)元,应缴税4l7l元,应缴产权测绘、登记及工本某l65元。根据《房地产预售契约》第十七条约定,实际面积以经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产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面积(共用)及庭园土地使用面积为准。双方同意并确认,允许某某约中所列的建筑面积或庭园土地使用面积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误差值为±1%,如在±1%内(含±1%),双方无需任何某偿或赔偿;如该误差值超过±1%,按本某约第四条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庭园土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价格计算(不计利息),双方进行多退少补。为此,黄某应向宏宇公司支付面积差款,税款差额,产权测绘、登记及工本某。故起诉要求:1、黄某向我公司支付购房款差额(略)元,税款差额2225元,产权测绘、登记及工本某l65元;2、黄某承担本某诉讼费。

黄某辩称,l、宏宇公司的销售广告是以每间商铺为单位出售进行宣传,其也是按间购买商铺的,而不是按面积计算购买,所有不存在房屋差额,无需补差。2、对税费及契证工本某,只要宏宇公司将有关收据(发票)及房地产证交给其,其不会拒绝补足,但宏宇公司并未告知其预缴的税费、工本某不足。故除同意交缴产权测绘、登记和工本某外,不同意宏宇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宏宇公司与黄某自愿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关于黄某称其是以“间”为单位购买商铺的问题,在黄某提供的广告中明确铺位的位置为首层和二层,每间的价格为(略)元、(略)元及(略)元。而黄某购买的商铺位于第三层价格为(略)元,该商铺的位置及价格均不在该广告的范围之内。另退一步说,即使黄某所购的商铺是属于宏宇公司上述的广告要约的范围,但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进行再协商。双方在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时,约定,实际面积以经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面积(共用)及庭园土地使用面积为准,如面积的误差值在±1%以内(含±1%),双方无需作任何某偿或赔偿,如误差值超过±1%。按契约第四条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庭园土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价格计算(不计利息),双方进行多退少补。也说明了宏宇公司、黄某在签订合同时已对以“间”为单位进行买卖进行了变更,确认以房管部门核准的面积进行多退少补。故黄某辩称其是以“间”为单位购买商铺,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黄某应否补交面积差款及税费问题。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黄某所购房屋《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l3.45平方米,比《房地产预售契约》约定的建筑面积11.162平方米增大2.288平方米,按约定,误差值在+1%以内(含+1%)即0.(略)米内双方互不补偿,误差值超过+1%的2.(略)平方米,按单价9425.73元计算,黄某应向宏宇公司补交房差款(略)。97元和税费2225元。据此,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如下判决:黄某在本某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购房款差额(略)。97元,税款差额2225元,产权测绘、登记及工本某l65元给宏宇公司。案件受理费968元,由黄某负担926元,宏宇公司负担42元。

一审宣判后,黄某不服,向本某提起诉称:一、2000年3月23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位于宝岗大道的宏宇广场第一幢第三层第X号商铺,双方谈妥以(略)元成交,并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契约》。由于当时双方均以“间”为单位论价,故合同第四条写明:“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地产的成交总价为(略)元,”并把有关“每平方米价格”部分划掉。二、预售合同第十七条虽约定“如误差值超过±1%,按本某约第四条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庭园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价格计算,双方进行多退少补”的内容。但本某双方在合同第四条中只选择了以“双方议定该房地产的总成交价”进行交易,并没有选择其他的(即仅以间论价)。因此,该合同第十七条有关按第四条约定的“每平方米价格计算”的内容,对双方均没有约束力。三、退一万步说,即使当时约定是以每平方米单价结算,被上诉人代上诉人向房管部门领取契证时便应当知道该商铺的实测面积比合同记载的面积要大,其于2005年9月才提起诉讼亦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可见,本某无论从“以间”论价还是从“以每平方米的价格”结算,都不应当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处理错误,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宏宇公司的诉讼请求;3、本某、二审受理费均由宏宇公司承担。

宏宇公司答辩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某二审查明:上述《房地产预售契约》第四条合同双方将其中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价格的约定划掉。本某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某认为,关于上诉人黄某应否向被上诉人宏宇公司支付房屋面积差价的问题,《房地产预售契约》第十七条明确约定了房屋面积增减时购房款的计算方法,双方应当按照该条款约定进行面积差价计算。上诉人认为双方在《房地产预售契约》第四条中只约定了讼争房屋的总价,删除了面积单价部分的表述,因此讼争房屋属于以间论价,不应该进行面积差价结算,但综合整份《房地产预售契约》辨析,在合同已经确定房屋总价款和房屋面积的情况下,房屋单价可以推算得出,第四条没有写明每平方米价格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并无实质影响,也不能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内容。上诉人认为预售契约第十七条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依据不足,本某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有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房款的结算时间,属于约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权利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于法无据,本某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黄某上诉请求的理由均不成立,本某不予支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某二审受理费968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某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汉华

代理审判员黄某清

代理审判员陈雯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朱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