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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子电影诉风行在线侵犯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果子电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台湾省台北市信义区X路X段X号X楼之5。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湖北陵夷(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熊徽,湖北陵夷(略)事务所(略)。

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锦秋国际大厦B区x。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进,北京金诚同达(略)事务所(略)。

原告果子电影有限公司(简称果子电影公司)诉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风行在线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果子电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徽,被告风行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某某、王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果子电影公司诉称:原告系涉案电影《海角七号》的著作权人,被告经营的风行网(//www.x.com)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该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五千元。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实施的系对P2P文件的搜索服务,且其明确表示放弃停止侵权这一诉讼请求。

被告风行在线公司辩称:我公司提供的是涉案电影的P2P文件的搜索链接服务,涉案电影并非由我公司自行上传并存储,该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搜索、链接服务,因我公司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且风行网亦已删除了涉案电影的链接,故我公司不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经济损失,故其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

在涉案电影《海角七号》的正版光盘上标明果子电影公司为该片的制作公司,在涉案影片的结尾亦标明由果子电影公司制作。庭审中,风行在线公司对果子电影公司为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表示认可。

2010年1月21日,果子电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风行在线公司经营的风行网上对涉案电影进行了在线观看,其采用的具体步骤为:

1、进入风行网首页,点击其中的“华语”栏目,进入该栏目主页;

2、在该栏目“华语”主页的搜索框中输入“海角七号”进行搜索得到相应搜索列表(见附图1);

3、点击该搜索结果中的“海角七号”,可见“海角七号”的介绍页面(见附图2)。该页面中显示有剧照、导演、主演、类型、首映时间、剧情等内容。

4、点击第3步页面中右上方的“立即观看”标识,可在线观看涉案电影(见附图3)。在该播放页面上显示有“下载停止删除”、“大小进度下载速度需时连接数”等信息,有播放器下端显示文件时长为“01:03:38”。

湖北省天门市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0)天证字第X号公证书。

庭审中,果子电影公司认可风行网中已搜索不到涉案电影,因此撤回停止侵权这一诉讼请求,此外,其亦认可风行在线公司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系提供的P2P文件的搜索服务。

上述事实有涉案电影正版光盘、(2010)天证字第X号公证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如下焦点:

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十七项权利,其中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本案中,鉴于涉案电影的正版光盘及涉案影片的结尾均标明原告系制作单位,且被告对此亦予以认可,故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系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原告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他人未经许可对涉案电影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二、被告实施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由本案查明事实可知,被告实施的是对P2P文件的搜索、下载及在线播放服务。对于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本院将从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两个层面予以评述。

对于该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本院认为,如果被告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行为,则其行为将可能构成直接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行为即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该行为系指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网络中进行交互式传播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所实施的行为系提供P2P文件的搜索、下载及在线播放服务,在这一服务过程中,直接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网络并予以交互式传播的行为人是P2P用户,而非被告,因此,直接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主体系P2P用户,而非被告,被告实施的行为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此种情况下,被告实施的该行为不会构成对于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知,虽然被告并未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如果其为P2P用户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提供了帮助或进行了教唆,则其行为与该直接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被告应与P2P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符合如下要件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首先,P2P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取得权利人许可,其实施的提供行为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其次,被告“明知”或“应知”P2P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系未经权利人许可,却仍提供P2P文件的搜索、下载及在线播放服务。

本案中,鉴于原告并未授权P2P用户对涉案电影进行传播,且被告并无证据证明P2P用户的传播行为具有合法授权,因此,就本案现有证据而言,P2P用户传播涉案电影的行为构成对于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

对于被告是否对于P2P用户的传播行为系直接侵权行为主观上为“明知”,本院认为,“明知”系指被告明确知晓P2P用户提供的内容为侵权内容。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明确知晓其提供搜索及在线播放的P2P文件系侵权内容,故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主观为“明知”。

对于被告是否对于P2P用户的传播行为系直接侵权行为主观上为“应知”,本院认为,“应知”系指虽无证据证明被告明确知晓P2P用户提供的内容为侵权内容,但依据被告所应具有的认知能力及所负有的注意义务,其应当意识到P2P用户提供的内容构成侵权。

判断被告主观是否为“应知”,应考虑如下因素:

首先,被告客观上是否有义务知晓涉案P2P用户提供了涉案影片的全片。因只有被告客观上知晓P2P用户提供了涉案影片,其才可能对这一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具有认知,因此,这一要件系认定其主观应知的前提条件。

其次,基于被告所应具有的认知能力及所负有的注意义务,其能够认识到P2P用户提供的涉案影片并未获得权利人许可,即其对P2P用户传播涉案影片的行为构成侵权具有认知能力。

本案中,由查明事实可知,被告网页中显示有涉案影片的介绍,包括剧照、导演、主演、类型、首映时间、剧情等内容。鉴于上述内容出现于被告网站中,且被告并无证据证明上述介绍系由P2P用户制作,故本院合理认定上述内容由被告制作而成。在上述影片介绍系由被告制作的情况下,本院合理认定被告当然应当知晓涉案网站中搜索、下载及在线观看的P2P文件会涉及到涉案影片或与之相关的信息。

虽然上述影片介绍既可以适用于提供涉案影片全片的P2P文件,亦可以适用于提供涉案影片片断或片花的P2P文件,但鉴于上述不同类型P2P文件的大小并不相同,且其播放过程中所显示的片长亦不相同(本案中被告网站中显示涉案影片的播放时长为01:03:38),而在现有技术下,被告完全可以较为容易地通过技术手段使得其搜索的P2P文件不包括涉案影片的全片,从而使得上述影片介绍并不适用于涉案影片的全片,但本案被告却未尽到这一合理注意义务。鉴于此,在网页中的影片介绍系由被告制作的情况下,本院合理认定被告当然应当意识到其所搜索并提供下载及在线播放的P2P文件中会包含涉案影响的全片。

在此基础上,鉴于电影作品均需要较大投入成本,具有专业的制作单位,电影作品的权利人目前虽然会采用网络方式传播其作品,但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其基本不可能授权个人P2P用户免费将其作品通过P2P软件予以传播,被告作为此类网站的经营者对此亦应知晓,因此,其在应当知晓其所搜索的P2P文件中可能会涉及到涉案影片全片,且客观上亦能避免这一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却仍提供涉案影片P2P文件的搜索、下载及在线播放服务,本院合理认定其对于P2P用户的传播行为构成直接侵权行为主观上为应知。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提供涉案影片P2P文件的搜索、下载及在线播放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五万元的诉讼请求,鉴于既未举证证明此类涉案电影的正常市场许可费用,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因被控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影响力,被告网站的经营规模与影响,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对于赔偿数额予以确定,对于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予全额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合理支出五千元的诉讼请求,因其并未提交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果子电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果子电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七十五元,由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果子电影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殷悦

代理审判员王东勇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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