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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资行执字第44-3号申请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某甲、谢某乙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行执字第44-3号

申请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资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资兴市X镇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住(略)。

被申请人谢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谢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受理申请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某甲、谢某乙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1日就本案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尚有x元未执行兑现,申请人以被执行人经济困难,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终结执行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阿鸧

审判员谷新文

审判员胡光生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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