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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长葛市华阳宫酒店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长葛市华阳宫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X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华、黄某乙,河南君志合(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中民,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长葛市华阳宫酒店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中民,上诉人长葛市华阳宫酒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买卖钢材过程中,以高出市场价出售钢材的行为是否存在欺诈、x元欠款是否属实。本案的买卖行为并非直接发生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而是由上诉人长葛市华阳宫酒店有限公司在其酒店建筑中委托承建方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工程需要代购,在钢材的买卖中由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上诉人长葛市华阳宫酒店有限公司具体实施,本案审理所涉的在买卖中被上诉人以高出市场价出售钢材的行为是否存在欺诈与代理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明知、是否超越代理权限有直接关联,同时本案案件的关键证据亦系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案事实的澄清、责任的承担与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直接关联,应追加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明案件事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涛

审判员李随成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孙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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