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韩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虞民初字第258号

原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杨某,男,现年29岁。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农历11月26日,我与杨某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少了解,两人感情一般,2006年6月份,我因怀孕回娘家居住至今,农历X年X月X日生下女儿韩×,在这期间,被告对我和女儿不管不问,也没有往家里寄过一分钱,我和被告已经分居三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以解除自己感情上的痛苦。

被告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进行口头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虞城县X镇民政所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二人于2001年在该所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2、证人姚××、田××出庭作证,姚××证实,自己和原、被告系邻居,杨某外出后有3年多未归,两人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证人田××证实,原、被告一开始一起外出打工,2006年6月原告怀孕,一个人回娘家居住,被告再也没有问过原告和孩子的事,原告一个人带着孩子度日。据此,原告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

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庭审时缺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人姚××、田××的证言,因两人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陈述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农历2001年11月在虞城县X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并同居生活。婚后两人感情一般,2006年6月,原告怀孕后回娘家居住,二人分居。2007年农历3月3日原告生女儿韩×。被告至今杳无音讯。

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婚姻感情基础薄弱,被告外出不归,至今无音信,二人分居三年之久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实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婚生女儿韩×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当庭表示要求抚养女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请求,属于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韩×由原告韩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诉讼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涛

人民陪审员王万传

人民陪审员宋丽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