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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七刑初字第143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某某,男,生于1976年10月8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于2009年6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经我院决定,于2009年9月1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辛某某收到刘××提供的三枚印章印模(武警医院门诊收费章一枚、武警医院医保专用章一枚、交通医院医保专用章一枚),并许诺为其私刻三枚印章。次日22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在本市二七区X路X路交叉口南方文印店内,将三枚印章(经鉴定,此三枚印章均系伪造)交给刘××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辛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赃物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王××、刘××、王××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检验意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辛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三枚,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辛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辛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4日起至2010年2月4日止,取保候审期间不折抵刑期。)

二、涉案伪造的事业单位印章三枚,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庞礴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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