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清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X村X幢X室。
法定代表人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伯乐,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康星连锁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跃进,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装修装饰合同纠纷。
经查明:2008年6月3日,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清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康星连锁百货有限公司签订《卖场室内外环境设计合同书》,湖南康星连锁百货有限公司委托杭州清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康星商业广场室内外环境进行设计,合同对设计图纸交付时间、设计费用及缴纳时间,以及双方其它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将图纸设计好交给被告。由于该图纸外立面幕墙装饰不符合被告的要求,被告要求对其整改而原告未进行整改,被告另请他人设计,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另请他人施工,二项共计花费x元。按照《卖场室内外环境设计合同书》的约定被告尚欠原告设计费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康星连锁百货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调解书3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清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它分歧。
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反诉受理费1010元,合计1810元,原告杭州清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和被告湖南康星连锁百货有限公司各负担90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勇军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鄢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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