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凌某某诉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红民一初字第775号

原告凌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凌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某某与被告牛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凌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4月13日在本市牧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名叫牛某晖,现年12岁。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常产生矛盾,为此原告曾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判决不予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好转,故现在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1、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出抚养费;3、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牛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自行抚养。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2、(2008)年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为证明原告曾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1、2008年12月31日出院证明一份,为证明被告曾住院,现在无工作无收入。2、房产证复印件一份,为证明位于藏营东街X号附X号房子所有权是被告母亲的。

根据庭审情况和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4月13日在本市牧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7年9月13日婚生一子,名叫牛某晖,现年12岁,在本市X村小学读四年级。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曾2008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未判决离婚。现原告凌某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另查明:1、原、被告婚前均无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有:创维电视29寸一台、西门子热水器一台、大名电动车一辆、捷安特自行车一辆、小天鹅牌脱水机一台、组合低柜一台,以上财产原告均拉走,庭审时被告表示原告拉走的财产均归原告所有;2、原告要求婚生子牛某晖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被告亦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3、庭审时查实,原、被告婚后在藏营东街X号附X号所有权属于被告母亲的院落内。又加盖了60平方米的住房,但未办理房产手续。4、原、被告婚后有藏营大队分股份2万元整,庭审时原告自愿不再分割。5、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存款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亲相爱,和睦相处,共创和美家庭。原、被告双方虽于1994年结婚,时间较长,但在共同生活中未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产生矛盾,为此原告凌某某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没有珍惜法院给予的和好机会,现原告又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由此可见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庭审时原告要求抚养孩子,被告亦同意,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双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孩子既然由原告抚养,那么被告就应当支付抚养费,考虑到被告无固定工作,根据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550元的25%,被告每月应支付抚养费137.5元。

关于房产问题,由于后加盖的60平方米房产,因无房产手续,故该房产在本案中不再进行处理,待房产手续办理后,可另行主张。关于婚后财产股份2万元的问题由于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又不违背法律规定,故对该股份不再进行分割。其他共同财产,已由原告拉走,被告又表示原告所拉走的归原告所有,故本院支持双方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凌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牛某晖由原告凌某某抚养,被告牛某某从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37.5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时止。

三、婚后共同财产创维电视29寸一台、西门子热水器一台、大名电动车一辆、捷安特自行车一辆、小天鹅牌脱水机一台、组合低柜一台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为简便手续,原告预交诉讼费用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健

审判员郭生祥

审判员吴行州

二○○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党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