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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岁。2010年7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上网追逃,2010年8月3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营海派出所(略),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2010年9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朝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8日21时许,在开封市东司门红树林饭店门前,被告人孙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马XX发生争执,被告人孙某某持酒瓶将被害人马XX头面部打伤。经鉴定马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某供述;被害人马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宋XX、杨XX、崔XX证言;证人李XX辨认笔录;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处照片;被告人孙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付素芹

审判员:康刘伟

审判员:张合兴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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