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街X号鸿丰商贸城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达,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金鹤影音传播有限公司丰泽区东美连锁店,住所地泉州市X区X路中远名城后街店面(东美路世纪巨星X号)。
负责人谢某。
被告福建省金鹤影音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X区X街迎福居X号。
负责人施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金鹤影音传播有限公司丰泽区东美连锁店、福建省金鹤影音传播有限公司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42元,减半收取921元,由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金旺
代理审判员郑程辉
代理审判员陈铜坚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苏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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