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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民刑初字第216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又名芦某旗),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夏天,被告人鲁某某以帮李XX的女儿找工作为名,先后三次骗取李XX现金6500元。2008年4月份一天,兰考县三义寨义丁圪当村村民张一X、张二X来民权县卖砖,被告人鲁某某将二人领到龙塘镇X村找到买主牛XX,在卸砖过程中,被告人鲁某某将砖钱向牛XX要过后就独自离开,骗取张一X、张二X砖钱4200元。2008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鲁某某以帮牛XX买砖为由,骗取牛XX现金20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犯罪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夏天,被告人鲁某某以帮李XX的女儿找工作为名,先后三次骗取李XX现金6500元。2008年4月份一天,兰考县三义寨义丁圪当村村民张一X、张二X来民权县卖砖,被告人鲁某某将二人领到龙塘镇X村找到买主牛XX,在卸砖过程中,被告人鲁某某将砖钱向牛XX要过后就独自离开,骗取砖款4100元。2008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鲁某某以帮牛XX买砖为由,骗取牛XX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2007年夏,陈XX介绍让其帮忙给李XX的女儿在移动公司找工作,其以请客、送礼为名先后三次共骗取李x元现金。2008年4月份,其以给兰考县来民权县卖砖的张一X、张二X卖砖为名,将砖介绍卖给龙塘镇的牛XX,在卸砖过程中,将砖款5500元向牛XX要走,后只付给张一X、张二X砖款1400元,下余4100元据为己有。2008年4月份一天,其以帮牛XX买砖为由,骗取牛XX现金2000元。

2、被害人李XX的陈述,2007年夏,经邻居陈XX介绍让鲁某某给其女儿往移动公司跑工作。鲁某某自称与商丘市移动公司老总关系非常好,要走3000元用于请客送礼,后又要走2500元、1000元,共计6500元。工作也没跑成,向鲁某某要多次钱也没给。

3、证人陈XX、辛XX、高XX的证言,证明李XX为给其女儿找工作,先后三次交给鲁某某6500元。事没办成,钱也被骗走了。

4、被害人张一X、张二X的陈述,2008年4月初,二人往民权拉砖卖,鲁某某介绍卖到龙塘西边一家,谈好每块砖二角八分,共二万块,5600元。在卸砖过程中,鲁某某偷偷向主家将砖钱要走便离去。待卸完砖后才知被骗,后来找到鲁某某,只给了1400元,下余4200元鲁某某谎称主家没给一再推拖,后来人也找不到,电话也不通了。

5、证人杨X、肖XX证言,在卸砖时鲁某某偷偷把砖钱向主家要走,后来找到鲁某某只给了1400元,下余4200元要多次鲁某某以种种理由推拖不给,后来人也找不到,手机也联系不上了。

6、被害人牛XX的陈述,2008年4月份,经鲁某某介绍领来两车砖共二万块砖,每块二角七分五厘,共5500元,在卸砖时鲁某某向其要走砖钱5500元,算过帐,鲁某某说有事便先走了。卸完砖后卖砖的要砖钱,给鲁某系,鲁某让卖砖的去县城算帐,卖砖的就走了。过了几天,卖砖的来要拉砖,说鲁某某没给够钱,几个就一块到龙塘派出所报了案。在报案前,鲁某某以给其送砖的砖车轮胎坏在路上需用钱为名,骗走现金2000元。后来鲁某某的电话打不通,人也找不到了。

7、证人王XX、杨XX的证言,证明鲁某某以给牛玉修送砖为名,骗走牛玉修2000元的事实。

8、欠条,证明鲁某某欠张一X、张二X砖钱4200元。

9、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鲁某某因犯诈骗罪,1996年3月6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于2001年6月17日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某有诈骗犯罪前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进行诈骗,且拒不退赔赃款,应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11年5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卫民

审判员彭宗国

审判员佟立民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安进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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