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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民刑初字第152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彭某某,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被告人何某某、辩护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3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民权县X镇X村柏油路上,因琐事与本镇X村民王新磊(另案起诉)发生口角,被告人何某某及同路人孙XX等人与王新磊等人发生厮打,被群众劝开。当日下午,王新磊及其哥王XX走到龙东小学附近时,与被告人何某某及陈X相遇后再次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用砖将王XX的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XX之伤为重伤。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互不追究对方的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陈一X、王一X、、孙XX、陈二X、朱XX、杜XX、孙XX、高XX、赵XX、申XX、苗X、王二X、闫XX的证言、法医学鉴定书、公证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卫民

审判员安进才

审判员佟立民

二○○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彭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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