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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民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永建、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豫x轿车沿民权县花园至尹店公路行驶到朱庄中间时,与前方骑摩托车的朱XX相撞,造成朱XX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驾车逃逸,随后于当夜到民权县交警大队投案。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朱XX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XX、聂XX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公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智敏

审判员彭宗国

审判员赵卫民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安进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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