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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娄底光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光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X街观音冲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松柏,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焦某某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08)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上诉人焦某某到被上诉人娄底光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8月,焦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光华公司辞退。2008年8月18日,焦某某以光华公司“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为由,向娄底市劳动局投诉。娄底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于2008年9月23日对光华公司作出娄劳监令字[2008]第X号《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要求光华公司:“1、请你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并交劳动者本人一份;2、按李博辉、祝红云、焦某某在你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3、补缴李博辉、祝红云、焦某某在你单位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办理好相关的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以上指令要求请于2008年10月8日前完成,并将完成情况书面函告本机关。”2008年10月20日,光华公司在娄底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协调下,支付给焦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85元,焦某某与李博辉、祝红云一道,向娄底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出具了内容为“李博辉、祝红云、焦某某于2008年8月18日投诉娄底光华机械设备公司侵犯我们劳动保障权益一事,现由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得到妥善处理,特此报告结案。”的《结案申请书》。2008年11月11日,焦某某向娄底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11月13日,娄底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劳动监察已立案处理为由作出娄劳仲不字[2008]第X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08年11月20日,焦某某诉至娄底市娄星区法院。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焦某某自愿放弃其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20元,由焦某某负担10元,由娄底光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元;

三、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自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谟贵

代理审判员王纲礼

代理审判员张朝华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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