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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株洲非凡装饰有限公司、株洲联谊家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295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退休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望峰,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非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住宅产品大市场DX栋X楼。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株洲联谊家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株洲非凡装饰有限公司、株洲联谊家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两被告现已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的诉讼材料为由,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株洲非凡装饰有限公司、株洲联谊家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伟军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田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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