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湘潭市商业银行与被告陈某甲、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法民二初字第55号

原告湘潭市商业银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市商业银行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市商业银行职员,住(略)。

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无职业,住(略)。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无职业,住(略)。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湘潭市商业银行与被告陈某甲、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30日被告陈某甲、王某某在原告湘潭市商业银行下属金都支行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利息为8.76‰,该借款于2008年10月29日到期,并由被告自有的房产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本金40万元及部分利息,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湘潭市商业银行同意被告陈某甲、王某某在达成调解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陈某甲、王某某如不能按期偿还,原告湘潭市商业银行有权对两被告抵押给原告的抵押物优先受偿。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386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380元,由被告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经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爱民

二00九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张晓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