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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某己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娄中刑一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涟源市X镇X村十二组人,住(略),系被害人吴某庚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涟源市X镇X村十二组人,住(略),系被害人吴某庚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涟源市X镇X村十二组人,住(略),系被害人吴某庚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涟源市X镇X村十二组人,住(略),系被害人吴某庚之女。

法定代理人肖某丙,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丁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涟源市X镇X村十二组人,住(略),系被害人吴某庚之子。

法定代理人肖某丙,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戊之母。

诉讼代理人谢应华,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己,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8年8月30日被刑拘,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涟源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某平,涟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以娄检公一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己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曾某乙、肖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同时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4日和2009年3月11日在涟源市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曾某乙、肖某丙及其诉讼代理人谢应华,被告人吴某雄及其指定辩护人吴某平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娄底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8年8月,曾某江、吴某庚在杨市X村、山龙村一带开设赌场,召集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肖某己驾车为赌场接送人。同月22日,被害人吴某庚在赌场因放高利贷之事与肖某己发生争执。后吴某庚唆使其同伴“济公”去打肖某己,并将肖某己的面包车砸坏。事后,肖某己要求吴某庚赔偿修理费,吴某庚不赔,并多次扬言要打肖某己,于是,肖某己从其姐肖某容家拿一把水果刀随身携带。同月29日下午3时许,肖某己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时见曾某江单独在一间房内,便找其帮忙要吴某庚赔偿修理费。此时吴某庚也到该房内,肖某己即提出要其赔偿,吴某庚再次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被告人肖某己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吴某庚身上连捅数刀,吴某庚被捅伤后往外面跑,肖某己在后面追出,见吴某庚摔倒在地,才逃离现场。被害人吴某庚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某庚系被单刃锐器致伤,导致胸部软组织裂伤、肺裂伤、左心室裂伤、失血性休克死亡。2008年8月29日,被告人肖某己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该院向本院提供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法医学鉴定结论;2、现场勘查笔录;3、证人的证言;4、物证水果刀一把;5、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6、被告人肖某己的供述。

该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己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曾某乙、肖某丙、吴某丁、吴某戊起诉提出由于被告人肖某己致死吴某庚,请求判处被告人肖某己赔偿因吴某庚死亡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48元。

被告人肖某己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委托其辩护人为其辩护。其辩护人提出:“1、因关键证人的证言未提取,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影响;2、应定性为故意伤害;3、被害人有过错责任;4、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并据此要求对被告人肖某己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涟源市X镇X村民曾某江、被害人吴某庚等人在涟源杨市X村、山龙村一带开设赌场,纠集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肖某己驾车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同月22日,曾某江、吴某庚等人在杨市X村开设赌场,肖某己借钱给曾某建用于赌博,吴某庚后来也以高息借钱给曾某建用于赌博。曾某建赢钱后,先还了肖某己的钱,吴某庚见状也要曾某建连本带息还钱。肖某己则对吴某庚说等曾某建赌博手气好点再还钱,吴某庚不同意,因而与肖某己发生争执。后吴某庚要其同伴“济公”去打肖某己,并将肖某己的面包车砸坏。事后,肖某己修车花了2000余元,并多次要求吴某庚赔偿修理费,吴某庚不赔,还声称要打肖某己。为了防止吴某庚的报复,肖某己从其姐肖某容家拿一把水果刀,并用硬纸板做了一个刀套将刀套好随身携带。同月29日,曾某江、吴某庚等人在杨市X村民李某根家开赌场,15时许,肖某己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时见曾某江单独在一间房内,便找曾某江帮忙要吴某庚赔偿修理费,此时吴某庚也来到该房内,肖某己即向吴某庚提出要求赔偿,吴某庚再次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肖某己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吴某庚的胸背部及下腹部连捅数刀,吴某庚被捅伤后往外面跑,肖某己在后面追,见吴某庚摔倒在地后,才逃离现场。被害人吴某庚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某庚系被单刃锐器致伤,导致胸部软组织裂伤、肺裂伤、左心室裂伤、失血性休克死亡。2008年8月29日,被告人肖某己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涟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明吴某庚胸背部及臀部有六处单刃裂创,死亡原因系被单刃锐器致伤,导致胸部软组织裂伤、肺裂伤、左心室裂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略)一家组李某根家,在现场提取到一个纸制刀套和部分血痕。

3、湖南省公安厅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从案发现场提取的血迹系被害人吴某庚所留的似然比率为2.x以上。

4、提取笔录。2008年8月29日,涟源市公安局干警根据肖某己的交代和现场指认,在涟源市X村X组地段小溪边的草丛中找到丢弃的水果刀,并依法提取。经肖某己辨认,该水果刀系他杀人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同时肖某己对公安机关在作案现场所提取的刀套也进行了辨认,据肖某己辨认,纸制刀套系他杀人后遗弃在现场的刀套。在本院庭审中,肖某己对公安机关所提取的水果刀及刀套进行了辨认,确认系他做案时所使用的刀与刀套。

5、证人袁某某证言。证明吴某庚被人送到斗笠山煤矿职工医院时已经讲不了话,意识模糊,大汗淋漓,皮肤苍白,有休克的表现,其身上总共有六处明显的刀伤,分别是锁骨中线左胸第三肋间有一处伤口,左肩部、背中部有三处伤口,在左臂部上缘有一处伤口,左腹股沟下缘有一处伤口。

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8月22日上午十一点左右,有人在她家后面开赌场,不知什么原因赌场吵起架来,一台面包车被打烂了。

7、证人肖某丙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22日下午三点多钟的样子,吴某庚打电话给他,吴某庚当时在电话中对他讲,肖某己、吴某庚先后借钱给一个人赌博,后那人赢了钱,吴某庚即要那人还钱,而肖某己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后吴某庚的人把肖某己的面包车砸烂了。

8、证人肖某辛的证言。证明在8月22日之前一段时间,曾某江和吴某庚一起在湖坪村一带开赌场,她弟弟肖某己则自己买个面包车帮赌场里面接送人员。8月22日,肖某己、吴某庚先后借钱给曾某建赌博,后曾某建赢了钱,吴某庚即要曾某建还钱,而肖某己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后来吴某庚和他的两个马仔将肖某己的面包车砸烂。后她听肖某己讲他多次找过吴某庚,想要吴某庚赔偿修理费,但吴某庚态度很不好,甚至扬言要打他。肖某己在修车期间在她家抽屉里拿了把水果刀,她问肖某己拿刀做什么,肖某己讲防身用。到8月29日,场子是开在湖坪村的李某根家。下午二点左右,突然堂屋里的人全部往外面跑,她跑出堂屋就看到吴某庚躺在大门的阶基上,胸口还在流血,肖某己往外跑,此时有人在讲肖某己杀了吴某庚,她当即打电话给肖某己,她在电话中问肖某己为什么要去杀吴某庚。肖某己当时在电话中讲:“姐姐,事情出了冒得办法的”。

9、证人曾某壬的证言。证明案发前六、七天的样子,她丈夫肖某己的面包车被吴某庚打烂了。面包车修了二、三千元钱,肖某己讲过要去找吴某庚赔钱,她想可能是肖某己在找吴某庚赔钱的时候发生矛盾,肖某己才用刀子捅吴某庚的。

10、证人周某癸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22日曾某江、吴某庚等人在杨市X村开设赌场,肖某己、吴某庚先后借钱给曾某建用于赌博。曾某建赢钱后,先还了肖某己的钱,吴某庚也要曾某建连本带息还钱,肖某己讲等曾某建手气好点再还钱,吴某庚不同意,与肖某己发生争执。后吴某庚要其同伴去打肖某己,并将肖某己的面包车砸坏。同月29日曾某江、吴某庚等人在杨市X村民李某根家开赌场,大概到三点三、四十分左右,他看见所有的人往堂屋外面跑,他看见吴某庚仰面躺在堂屋右侧的阶基上,当时吴某庚脸色苍白,身上到处是血,有些人帮吴某庚在包扎伤口,后吴某庚被送往医院。

1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29日下午三点多钟,有二、三十个人在湖坪村李某根家的堂屋里赌博,突然之间就有许多人往外面跑,他以为是公安机关的人来捉赌来了,连忙从堂屋里往外面跑,到外面以后发现吴某庚倒在李某根家堂屋外面的阶基上,吴某庚是面朝天倒在那里,湖坪村的肖某己手里握有一把水果刀,当时还有些人在那里劝,要肖某己算了,不久肖某己就跑了。那个赌博的“槽子”是斗笠山的曾某江开的,具体哪些人入股他不清楚。他听人讲在前几天的时候,吴某庚和曾某江合伙开了一家“槽子”。吴某庚是一个放高利贷的,吴某庚和肖某己两个人先后借了钱给同一个人,后为了还钱的先后顺序就发生了矛盾,吴某庚就喊了人把肖某己的一台面包车打烂了,曾某江曾某那里做吴某庚和肖某己两个人的工作,要吴某庚出点修理费就算了,估计就是为了这事引发矛盾,肖某己拿了一把水果刀将吴某庚捅伤的。

1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29日有一些人在李某根家赌博开“槽子”,大约是14许,吴某庚被肖某己搞伤。大约是四、五天前,那些赌博的人在她娘家(杨市X村X组周某林家)赌博时,肖某己与吴某庚不知因何事发生矛盾,吴某庚喊人追着肖某己打,被肖某己跑掉了,但肖某己的面包车被吴某庚等人打烂了,她听说是因吴某庚未赔偿肖某己车子的损失,肖某己才报复吴某庚的。

1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29日下午6时许,肖某己忽然到她家里,然后肖某己去洗澡,她则拿他的衣服去洗,肖某己当时穿的是一件红色的T恤,一条半截的黑短裤,在洗衣服时她发现肖某己的右裤袋处有血迹,于是她就问肖某己怎么回事,肖某己就讲杀了斗笠山的吴某庚,是因为一个星期前吴某庚喊人把他的车子打烂,肖某己找人去找吴某庚赔钱,吴某庚不答应,今天又找吴某庚赔钱,吴某庚讲他打人打东西从来没有赔过钱,于是肖某己就杀了吴某庚。后来肖某己去公安局了。

14、证人聂某某的证言。证明29日吴某庚带人到她家来赌博,大概到下午四点钟左右,听到外面有人讲“杀人了”,她见吴某庚仰面躺在她家堂屋外的阶基上,当时到处是血,躺在地上没有动弹,有人讲是肖某己杀的。

15、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们村上有个“槽子”开了大概有一个多月,在山老冲时肖某己同“槽子”老板之一的吴某庚吵了一架。29日下午四点多钟,肖某己慌慌张张到他店内,肖某己来之前他二嫂在店内打牌,肖某己当时跟他二嫂讲他杀了人,但没讲为什么原因杀的人,讲完肖某己就乘摩托车走了。后听曾某江讲吴某庚打烂肖某己的车子,肖某己找吴某庚赔钱,吴某庚口气大,讲他打人打东西从来不赔钱的。

16、证人肖某某、肖某某的证言。证明8月29日下午二、三点钟的样子,他们在湖坪商店看别人打牌,此时肖某己开面包车过来,听肖某己讲前段时间车子被吴某庚砸烂,新搞的装修,花了几千块钱,吴某庚一直没赔偿他的损失。然后他们一起上车同肖某己到李某根家。到李某根家以后他们就在那里看别人赌博,在进堂屋左侧的屋里,有曾某江、肖某己、吴某庚在那里,后大概过了十分钟的样子,只听到有人喔了一句,看到肖某己,吴某庚从左侧的房间里面跑出来,肖某己跑在吴某庚后面,吴某庚刚跑出堂屋就仰面摔倒在地上,胸口上还流着血。

17、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今年8月29日,肖某己因纠纷用刀子捅伤了吴某庚,后来吴某庚因伤过重医治无效死亡了,当晚11点多钟,他们亲属陪肖某己到斗笠山派出所投案自首。

18、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得知肖某己杀人后,他们亲属找到肖某己,他开车送肖某己到了斗笠山派出所投案自首。

1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肖某己的身份、年龄及户籍所在地等情况。

20、被告人肖某己的供述。其对故意杀害被害人吴某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证明的内容吻合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己在与人发生纠纷中,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肖某己案发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肖某己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成立,可对被告人肖某己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己的辩护人另提出因本案的关键证人的证言未提取,可能对本案事实认定存在影响的辩护意见。经查,肖某己在对吴某庚实施捅刺行为时,曾某江一直在场。本案发生后,曾某江因涉嫌其他犯罪而潜逃,公安机关经多方查找和布控但一直没将曾某江抓获,故本案没有曾某江的证言。虽然本案缺乏在场人曾某江的证言,但本案的其他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肖某己杀害吴某庚的事实。故辩护人所提出的该一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肖某己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过错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吴某庚因在赌场放高利贷与肖某己产生纠纷,并要人把肖某己的车砸烂,事后肖某己多次找吴某庚赔偿,吴某庚拒绝赔偿,并扬言要打肖某己而导致本案的发生,在起因上被害人吴某庚存有过错责任,辩护人的该一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酌情对被告人肖某己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肖某己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曾某乙、肖某丙、吴某丁、吴某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曾某乙、肖某丙、吴某丁、吴某戊提出要求被告人肖某己赔偿其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所提出的过高赔偿要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由被告人肖某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曾某乙、肖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四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潘建雄

审判员曾某德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袁某宾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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