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刘某犯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娄中刑一终字第20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文、外号“老么”,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X镇X村老屋组。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2008年6月2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娄底市第二看守所。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文犯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罪一案,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娄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7年7月至2008年2月20日,被告人刘某文租用娄底市洞新大市场X栋一处住房,先后容留谭连某、邓某甲、刘某某、谭军某等9人卖淫,从中收取非法所得8000余元。其中2008年元月16日至26日期间,邓某甲经被告人刘某文介绍或者容留其卖淫达19人次。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文件、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帐本等书证;2、证人邓某甲、毛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文的供述和辩解。

原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文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文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刘某文以“没有获利,没有容留、介绍妇女卖淫”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某文2007年7月,刘某文租用谢某某位于娄底市洞新大市场X栋X号门面及负X楼和X楼住房开办了一个无证招待所,从招待所开办至2008年2月20日,先后容留谭连某、邓某甲、刘某某、谭军某等9人卖淫,从中收取非法所得8000余元。其中2008年1月16日至26日期间,邓某甲经被告人刘某文介绍或者容留,共卖淫达19人次,被告人刘某文从中获利200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原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某文到案经过;

2、证人邓某甲、毛某某、谢某某、邓某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刘某文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事实;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刘某文家境贫困,在娄底市洞新市场租房谋生;

4、被告人刘某文提交的帐本,证明被告人刘某文容留、介绍卖淫的人员、卖淫次数、收益情况;

5、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扣押文件、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被告人刘某文违法所得的事实;

6、被告人刘某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吻合。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文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上诉人刘某文多次容留、介绍多名妇女卖淫,情节严重。上诉人刘某文提出没有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上诉意见。经查,证人邓某甲、毛某某均证明刘某文有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事实,刘某文在侦查机关亦多次供述其容留、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刘某文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账本记录了其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时间、人数以及收益情况。上述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刘某文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犯罪事实。上诉人刘某文提出的“没有获利、没有容留、介绍卖淫”的上诉意见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琼

审判员曾昭德

审判员黄德雄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袁泽宾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