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管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民刑初字第181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5月21日由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管某某伙同管某涛、管某杰、管某玉、管某合、刘青松、管某田、刘松林(均已另案处理)溜到民权县X镇申集林场盗窃张××等人的槐木32根,价值2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苗××的陈述,证人管1××、管2××、管3××、管4××、刘1××、刘2××、管5××、管6××、申××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佟立民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利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