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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广东珠江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湘潭市日日昇购物广场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雨法民一初字第535号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广东珠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X路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方贵权,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湘潭市日日昇购物广场。住所地湘潭市十八总中山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广东珠江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湘潭市日日昇购物广场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需要变更二被告名称为由,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过伟国

审判员雷达

审判员李习泉

二00九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谢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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