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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甲、湘潭市旅游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479号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无职业,住湘潭市雨湖区X乡X村。

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人,出租车驾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湘乡市人,湘潭市纺织品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湘潭市旅游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湘潭市旅游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路X号。

负责刘某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朝阳市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陆语华,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甲、湘潭市旅游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过伟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湘x出租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张某甲,其挂靠在湘潭市旅游出租车有限公司名下经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为该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2009年2月5日17时50分许,张某甲驾驶湘x出租车由军分区靶场往农校方向行驶,行驶至三益葡萄园地段时由于未及时避让,与行走中的原告周某某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住院医疗费用已由被告张某甲全部支付。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的误工、护理、交通、营养等损失共计x元,由被告张某甲承担3000,余款x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承担;被告湘潭市旅游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此款在双方签收本调解书后二十日内支付。

二、其他无争执。

本案诉讼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被告张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过伟国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谢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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