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刘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44岁。

被告刘某某,男,39岁。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女,35岁。

委托代理人柏军营,河南平允(略)事务所(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08年5月26日作出(2008)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告李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4日作出(2008)漯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我院(2008)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我院于2008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潘某某、柏军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6年6月15日原、被告与另一合伙人陈家快按照1:1:1的出资比例共同成立了鑫恒塑料膜具厂。为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2007年3月1日三方还为此签订了一份协议书。2007年10月,合伙人陈家快因病去世,为了退还陈家快的合伙财产,三方进行了一次财产清算,将陈家快的合伙份额退还陈家快的家属。之后,鑫恒塑料膜具厂就只有原、被告两个合伙人,双方决定继续合伙经营,并另行补充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重新注入资金,每人x元,但是,在双方合伙经营过程中,被告不再与原告商量合伙企业的经营事务,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并多次向原告表示要求按照2:1的比例持股及分配利润,双方发生争执。鉴于双方丧失彼此信任的合伙基础,合伙事业已无法继续,要求法院判令:1、终止双方的合伙协议并依法分割合伙财产(约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被告曾存在合伙关系,但2007年10月30日双方已解除合同关系,不存在合作关系,虽双方签订有再次合伙协议,但并未真正履行,原告也无交纳入伙资金,故协议不能成立。并且在2007年10月30日已进行解散,故原告无权索要资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原告李某某与陈家快吸收被告刘某某合伙生产塑料模具,三方各自出资x元,分红比例为1:1:1,6月22日股金增至x;2006年11月29日,被告刘某某在漯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源汇分局办理了以自己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为漯河市鑫恒塑料模具厂,但实为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与陈家快合伙经营。2007年3月1日,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与陈家快在原有的合伙基础上签订了一个后续协议,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不变,并对业务收入约定:“严禁赊欠,确保期限不超过叁个月,否则个人无条件弥补,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造成赊欠的,自己给公司打欠条,并及时交帐,时间不得超过壹天,否则按该笔销售收入的10%收取滞纳金。另外,谁调的货谁负责销售。”等内容。合同有效期至2008年2月28日。2007年9月,合伙人陈家快去世,原、被告及陈家快之妻卢爱红制定了鑫恒模具厂资产分配方案核算企业财产,退回陈家快的财产份额,方案如下:“应参加分配的资产:家快任出纳期间2007年8月X号前的现金余额x.69元,李某某任出纳期间(2007.8.20—2007.10.30)的现金余额482.10元,截止2007.10.30的库存材料x元,截止2007.10.30的固定资产x元,截止2007.10.30的应收货款x元,共参加分配的资产x.79元,予留应付款x元,予留还贷资金x元,实际参加分配的金额为x.79元,参加分配的三家股东,每股应分x.26元。详细分配情况如下:①李某某应分x.26元,扣除应负责的应收款x元,扣除任出纳期间的现金余额482.10元,扣除应承担的李某艳欠款566.67元,分配后倒欠公司1679.51元。②刘某某应分x.26元,扣除应负责的应收款x元,扣除应承担的李某艳欠款566.67元,分配后应得x.59元。③陈家快应分x.26元,扣除应负责的应收款7400元,扣除经办收取的许亳高速x元,扣除平顶山定金300元,扣除平顶山王保昌定金100元,扣除借公司现金x元,扣除任出纳期间的现金余额x.69元,扣除应承担的李某艳欠款566.67元,分配后应得x.90元。④家快经办收取的许亳高速定金x元,平顶山定金300元,平顶山王保昌定金100元,公司贷款x元,欠大华6000元,欠宋集2800元已予留公司,由公司负责归还。⑤待李某艳欠款收回后,每股还应得到566.67元现金。以上分配方案3股东签字后立即生效。”原告李某某补清了欠公司的1679.51元,被告刘某某未拿走分配的x.59元,陈家快分配应得的财产被家人领走全部结清。鑫恒塑料模具厂继续经营至2007年11月22日,同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上载:“原鑫恒塑业模具:股东三人,其中陈家快、李某某二人,通过2007年10.X号资金分配后。以外欠款顶股金形式,已撤出鑫恒塑业模具厂。现有李某某、刘某某二人。从新注入股金,每人x元。期限为2007年11月X号以前注入股金。如期限内不能注入股金。则无条件退出鑫恒塑业模具厂。”在2007年10月30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鑫恒塑料模具厂一直在生产经营。2007年12月2日,原告将收外欠帐的x元交到厂里,被告以超出时间为由拒绝接收。

另查明,从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厂房租金为7000元,原告交纳了2333.33元;一箱废油卖得700元未分配;李某艳的欠款1700元未收回;资产分配方案中第“④”项内容涉及定金部分未履行完毕。原告要求分割合伙财产未果起诉来院。

再查明,在刘某某诉李某某侵权纠纷中,我院委托漯河市鑫诚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漯河市鑫恒塑料模具厂2007年12月7日至2008年12月18日停产10天的经济损失,该所2009年6月18日出具评估结论为:漯河市鑫恒塑料模具厂2007年12月7日至2008年12月18日停产10天的经济损失是x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陈家快签订的合伙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漯河市鑫恒塑料模具厂属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有效期至2008年2月28日,本院予以确认。2007年10月30日的资产分配方案是在陈家快当然退伙后,为给其计算应得财产而做出的资产核算方案,而非散伙协议;资产分配方案将库存材料、现金余额、固定资产等折合具体数额进行了分配,列明了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分配方式,并有原、被告的签字,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维护。2007年11月22日李某某、刘某某签订的协议书,是上述合伙协议的变更和延续,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依据该协议书,原、被告均应于2007年11月30日前注入x元,被告已有分配的x.59元一直在模具厂未取出,而原告未在约定的时间之内按期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协议书约定的合伙意向未实现,符合合伙协议书约定的退伙条件,视为其已经退出合伙,故原、被告的合伙协议无须再终止。但2007年10月30日的资产分配方案之后,到2007年11月30日止,鑫恒塑业模具厂仍在经营中,被告刘某某控制鑫恒塑业模具厂的经营权后,应当就企业财产与原告核算而未核算,酿成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原告缴纳的从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的2333.33元租金应退还给原告,卖废油已得的700元应在原、被告之间平均分配,每人各得350元;从2007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鑫恒模具厂一个月的利润应由原、被告平均分配。由于鑫恒模具厂一个月的利润原被告均不申请鉴定,而双方在另一个案件中共同认可漯河市鑫诚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鉴定。故关于鑫恒模具厂一个月的利润本院采信关于漯河市鑫诚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鉴定,即鑫恒模具厂停产10天的利润是x元,其一个月的利润应是x元(x元÷10天×30天=x元),原告应分得x元。以上共计x.3元应当分配给原告。对于原告要求分配李某艳的债权1700元及许亳高速定金x元等的请求,由于这些债权债务涉及的权利、义务还未实现,并且资产分配方案在第“④”、第“⑤”条中已有明确的分配方案,原、被告应继续履行资产分配方案,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继续履行鑫恒模具厂资产分配方案对债权债务的分配;

二、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利润x.3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00元,原告李某某负担300元,被告刘某某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磊

审判员王新蕾

审判员郭俊英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8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