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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埃迪蒙托居室用品有限公司与普宁市冠圳纺织品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6-03-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揭中法民三初字第9号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揭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深圳埃迪蒙托居室用品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三锋、钟某某,分别是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律师。

被告:普宁市冠圳纺织品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普宁市X镇南华里X栋首层中套。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埃迪蒙托居室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普宁市冠圳纺织品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0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埃迪蒙托居室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埃迪蒙托居室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95元由原告深圳埃迪蒙托居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衍祥

审判员唐少三

代理审判员林小丽

二00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谢逸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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