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欧某某诉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宁法民一初字第790号

原告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个体户,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欧某书云,宁远县大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某,男,68岁,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个体户,住(略)。

原告欧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骆华建、朱革新、黄火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生意需要,于2007年5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并立有借条,此借条规定:借期一年内不还清款项,超期郑某某给商品房作抵押:二至三层建筑面积700元/平方米,四屋作价650元/平方米,五层作价600元/平方米,六层作价550元/平方米,如无房屋抵押,按月息每元2分计利息(超出壹年计算利息)。被告借款后不按规定的义务履行。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1、责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的借款x元及利息x元,共计人民币x元。2、一切诉讼费用概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经合伙做过生意,关系较好。2007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同意,且被告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欧某某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借期壹年(不计利息),壹年内不还清款项,超期郑某某给商品房作底押,二层三层每平方建筑面积700元/㎡。X层作价650元,X层600元/㎡,X层作价550元/㎡。如无房屋底押,按月息每元贰分计利息。(超出壹年计算利息)。原告借给被告x元,之后借款到期,虽经原告多次催计,但被告未归还原告分文。原告据此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期满后,被告无正当理由一直未到庭参加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借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出具的借条是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应当按照借条的期限履行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本金x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约定的利息即每月2分,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但计息期限应从2008年5月30日至2008年11月4日止,该利息应为x元,故原告诉请利息x元过高,对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某某返还原告欧某某借款本金x元

二、被告郑某某支付原告欧某某借款利息x元。

以上两项合计x元,限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上述由被告给付原告的款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0元,由原告负担230元,被告负担3000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待本案执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骆华建

审判员朱革新

审判员黄火旺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红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