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方先付、赵某某、上庄源三组诉唐某某、第三人石某甲、石某乙山林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法民二初字第33号

原告方先付,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X乡X村X组。

原告赵某某,男,50岁,瑶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宁远县X乡X村X组。

代表人李某某,组长。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第三人石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个体户,住(略)。

第三人石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先付、赵某某、上庄源三组诉被告唐某某、第三人石某甲、石某乙山林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先付等三人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纠纷已经解决,方先付等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先付、赵某某、宁远县X乡X村三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方先付等三人共同负担。

审判员谢安义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