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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执字第199-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雁执字第199-1号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雁执字第199-X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石鼓区公证处(2009)衡市石证字第X号执行公证书,于2009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郑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某在2009年5月25前自觉履行证券交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某以中国人民解放军7432厂综部及宏达百纺五金贸易公司的名义持有湖南金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条件限售流通股股票5160股及3872股,合计9032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郑某持有的湖南金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条件限售流通股股票9032股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

执行长史成奎

执行员康树林

执行员周拥军

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宾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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