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与黄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法民二初字第7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现住宁远县泠江市场四楼。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赵振江,宁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何明辉,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3月2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安义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张艳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代理人赵振江,被告黄某某及其代理人何明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一直在宁远县X镇泠江市场做服装生意,从2006年起原告每月向被告交纳40元保管费,每天下午收摊后,将所有衣物用板车装好存入在被告家。2008年10月13日晚,原告收摊后与平日一样把价值1.6万元的一板车成衣放在被告家里。2008年7月14日早晨,原告去拉东西时,被告说“你的板车及衣物全部被盗。”原告听后立即电话向城南派出所报案。事后原告要求被告依法予以赔偿,被告说不关他的事,拒绝赔偿。特具状起诉,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黄某某辩称,1、原、被告的有偿保管合同关系不能成立。在原告的再三请求下,被告同意将其板车停放自己家中,并告知了不负任何安全责任。所以原告板车上装有何物,价值多少,原告从未告知被告。原告的板车占用了被告房屋地盘,每月付40元是房租,不存在收取保管费的事实,且这40元房租也有二个月没有交了。2、原告的板车被盗,宁远县公安局已列为刑事盗窃案件,现案件未侦破,原告起诉民事赔偿,违反了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程序。3、原告诉称损失价值x元,没有事实依据,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张某某向宁远县工商局申请登记了个体工商户,在宁远县X镇泠江市场租用一个摊位做服装生意。2006年8月,张某某的摊位离黄某某的粉店房较近。经协商,张某某每月付给黄某某40元,每天收摊后,将货物用板车装好,存放在黄某某的粉店房内,第二天再拉出来摆摊位。双方没有签订文字合同,也从未进行货物清点交接手续。2008年10月15日早上,张某某来到黄某某粉店房不见了自己的板车及货物,立即电话向宁远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报案,该所副所长陈柏臣带领民警唐和平、技术员欧力赶赴现场。勘查结论是板车通过大门进出,小门的锁无被撬动的痕迹。并于2008年10月21日立案侦查,至今未侦破此案。

以上事实有宁远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记录、立案决定书及开庭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刑事部分宁远县公安局已立案,现未侦破。张某某的板车及货物是否被他人所盗,还是张某某自盗或者黄某某盗卖不能确认。张某某每月交40元给黄某某,每晚将货物装好在板车上放进黄某某的粉店,没有签订协议,交款没有收据,每天存放时,又没有货物清单及交接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所以,张某某与黄某某的保管合同关系不能成立。因为没有交接货物,又没有寄存货物清单,刑事案件又未侦破,张某某板车上的货物价值多少不能确认。本案原告张某某没有证据证实货物丢失的责任是黄某某,没有证据证实双方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也没有证据证实自己丢失了多少价值的货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安义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