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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株洲战备材料总厂与怀化宏源化工总公司货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方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株洲战备材料总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该厂干部。

被执行人怀化宏源化工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株洲战备材料总厂与怀化宏源化工总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3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怀中经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敏文

审判员廖凯江

审判员廖景憧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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