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负责人刘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亚洲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东海大道九号区天利明园东栋X房。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亚洲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通集装箱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太平洋保险公司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亚洲通集装箱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太平洋保险公司自愿以其公司的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亚洲通集装箱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鲁祖方
审判员李常春
审判员徐维海
二○○九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李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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