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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常立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亚洲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常立民保字第23号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负责人刘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亚洲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东海大道九号区天利明园东栋X房。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亚洲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通集装箱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太平洋保险公司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亚洲通集装箱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太平洋保险公司自愿以其公司的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亚洲通集装箱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鲁祖方

审判员李常春

审判员徐维海

二○○九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李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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