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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常立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姜某某、李某某借款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常立民保字第18号

申请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姜某某、李某某借款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周某某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姜某某、李某某的银行存款450万元予以保全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常德市繁荣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座落于常德市武陵区南坪火车站大市场的房屋(常房武他字第x号,建筑面积2474.13㎡)为周某某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姜某某、李某某的银行存款4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文杰

审判员李某春

审判员佘高友

二○○九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李某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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