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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与刘某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02-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榕民初字第4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X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黄某某,被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以生产、销售运动某闲鞋为主的大型外商企业。下辖德尔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德尔惠轻工有限公司、德尔惠上海鞋业有限公司以及德尔惠设计开发中心和全国30家松散层省级代理公司,已在全国各省市X区在内,建立了30多家产品总代理,终端销售网点3500余个,2003年销售总额已经突破3。5亿元。到目前为止,原告已经发展成为中国运动某行业最具发展潜力的集团化制鞋企业之一。在日趋成熟的市场竞争之下,原告高瞻远瞩,确立了德尔惠品牌运营的“三围”战略,即、企业产品、品牌传播、网络营销。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扩大“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的品牌影响力,原告一方面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另一方面是在广告宣传上投入巨资,先后通过邀请国脚宿茂臻、影视歌明星吴奇隆、周杰伦作为品牌形象代言人以及电视台、报刊杂志等渠道,直接或间接地推广品牌。“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塑造了一个永恒的时尚形象。“德尔惠”不论作为企业名称,还是注册商标,在国内外都有一定的影响力。当原告准备在国际互联网络注册“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时,却发现被告已经恶意抢注了该域名。原告作为全国知名企业,“德尔惠中英及图”注册商标在国内外都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对此是明知的。被告仍然恶意抢注该域名,正是企图利用原告的知名度及“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品牌市场效应搭便车,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这显然违背了我国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极为不利的后果。综上所述,被告在国际互联网抢注“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其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我国的法律和法规。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第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5条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现依法诉之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撤销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的“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2、停止对原告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3、依法确认原告所拥有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4、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及全部的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辩称,被告主观上并无过错,其信息来源比较闭塞,对原告的商标闻所未闻,更无从了解该商标是否为注册或驰名商标,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www。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时,经搜索也并未发现有相关域名注册在先。因此答辩主观上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认定主观恶意的相关情形,并无恶意抢注的故意。被告的行为客观上由于用户的网上点击率为零,答辩人并无从该域名注册中取得任何商业利益,故实际上也并未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也未给消费者造成任何市场混淆。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四、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原告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销售运动某闲鞋为主的大型外商企业。下辖德尔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德尔惠轻工有限公司、德尔惠上海鞋业有限公司以及德尔惠设计开发中心和全国30家松散层省级代理公司,已在全国各省市X区在内,建立了30多家产品总代理,终端销售网点3500余个,2003年销售总额已经突破3。5亿元。

2、原告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扩大“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的品牌影响力,一方面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另一方面是在广告宣传上投入巨资,先后通过邀请国脚宿茂臻、影视歌明星吴奇隆、周杰伦作为品牌形象代言人以及电视台、报刊杂志等渠道,直接或间接地推广品牌。

3、被告刘某2004年9月20日在中国互联网上以“德尔惠体育用品。cn”注册了中文CN域名。同时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有关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均无异议。

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刘某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www。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是否可以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对此,本院予以查明、分析并认定如下:

针对以上焦点问题原告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认为:

一、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已经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原告是德尔惠集团的母体公司,专业从事运动某闲鞋的生产、销售,下辖德尔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德尔惠轻工有限公司、德尔惠上海鞋业有限公司等。经过近20年的不懈奋斗和艰苦创业,业已发展成为中国运动某行业最具发展潜力的专业制鞋集团企业之一。在发展过程中,原告导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TQM),确保了产品质量。同时,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竞争,原告早在2001年9月就注册了注册号为(略)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项目为第25类的服装、腰某、防水鞋、足球鞋、鞋、袜、手套(服装)、领带],并以“超越就是进步”的企业精神和“宣扬个性、肯定自我”的时尚主题,赋予该商标全新的品牌形象和浓厚的品牌底蕴。如今,不但德尔惠品牌产品质量稳定,通过了各种质量认证,深受消费者亲睐,而且该品牌本身也在大量有效的广告宣传攻势下,已深入人心,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刘某于2004年9月20日在中国互联网上以“德尔惠体育用品。cn”注册了中文CN域名。当在(略)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德尔惠体育用品。cn”并以“(略)”键进入时,可以看到,在被告网页左侧居中处竟有明显的“德尔惠体育用品网”字样,且附有联系人的电话及地址。而该网页的其它大部分版面,则是一些利用该网页进行宣传、销售的体育用品图片。可见,被告注册该域名是为一定商业目的的。随着网络上商务活动某发展,网络域名已不仅是简单的网址号码,还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无论域名的注册者在该域名内是开展网上商务活动,还是提供信息服务,该域名均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成为其自身重要的商业标识。原告正欲以自己驰名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申请注册一个网络域名时,却发现被告抢先注册了与其自己毫无关系的“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该域名“德尔惠体育用品。cn”的主要部分“德尔惠”,是对原告驰名商标“德尔惠中英文及图”的简单复制。被告对其域名的主要部分“德尔惠”不享有在先权利,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却为商业目的将原告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相混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很显然,被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文字,注册“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已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第某:“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的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由于域名作为识别代码所表示的网上地址和空间位置具有唯一性,因此被告在互联网上抢注“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妨碍了原告通过申请域名体现“德尔惠中英文及图”驰名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并凭借该商标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网络上获取商业利益。被告注册域名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二、关于原告的注册商标“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应当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之规定,原告的注册商标“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已经成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理由如下:

(一)原告的注册商标“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在相关公众中知名度高的事实。原告倾力打造的德尔惠品牌,经过长期的使用及大量的宣传,已获得了与其绝对显著性伴生的强大的知名度,这种知名度具体体现在相关公众对该品牌产品的认知程度、满某、美誉度等各项指标。自2002年12月31日起,原告委托了北京能博万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10个主要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沈阳、西安等)和30个中级城市X镇,包括广东、福建、辽宁、河北、安徽等)的旅游鞋消费者中,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对3000个样本客户进行拦访及电话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原告的德尔惠品牌旅游鞋类产品的种类指标在所调查的六大品牌(包括双星、安踏、特步、别克、耐克)中的排名均位居前列:德尔惠品牌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排第3;预期排第某3;质量排第1;价值感知度排第1;满某排第1;忠诚度排第1;抱怨度排第6。同在2002年间,中国社会调查所教育调查部对德尔惠品牌旅游鞋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德尔惠牌产品质量指数为9。78%;款式指数为4。67%;满某指数为4。69%;价格合理程度指数为4。50%;广告效果指数为4。66%;社会知名度指数为4。53%;购买方便程度指数为4。56%;售后服务指数为4。60%;美誉度指数为4。63%;综合评价指数为93。24%。德尔惠牌产品在公众所选旅游鞋前十名的品牌中的排序为第3。以上一系列客观真实的数字,足以说明原告的德尔惠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原告的德尔惠商标持续使用时间长的事实。原告很早前就使用了德尔惠商标,1991年4月注册了该“德尔惠”商标。“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于2001年9月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更是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包括在产品、包装盒,包装袋上等的使用),而且这种使用从未间断,持续至今。

(三)原告的德尔惠商标广告宣传方面的事实。2001年,原告经过周密考察和慎重选择,隆重推出了影视歌星吴奇隆作为形象代言人,以其青春、动某、健康的公众形象激情演绎了对运动某渴求,赋予德尔惠品牌新的内涵和活力。2002年中国足球踢进了世界杯以及在家门口举行的韩日世界杯,为我国体育事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原告抓住这个难得的有利时机,继续斥巨资加大品牌的媒体宣传力度。以青春、时尚的广告定位,对品牌形象进行了全新的包装。产品生成后的广告价值已渐渐融入到德尔惠品牌。原告面对该品牌蒸蒸日上的喜人形势,并没有表现出好大喜功,相反觉得压力沉重。原告进一步加大广告宣传力度,于2003年聘请台湾当红歌星周杰伦为其德尔惠品牌的代言人。抓住近年来消费者的普遍消费心理,赋予了德尔惠品牌以“宣扬个性,肯定自我”的品牌形象和文化内涵,并全力推出“N度空间“系列产品。除以上几项大的广告投入外,原告还进行了其它众多或大或小的广告投入。对原告近几年的广告宣传情况统计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原告对德尔惠品牌的广告宣传持续至今并将继续,广告投入费用有逐年上升之势:2000年约657万元、2001年约2500万元、2002年约2600万元,2003年因品牌已具相当知名度,原告调整策略,除继续进行广告宣传外,大部分工作在于品牌维护,因此广告投入有所下降,约1600万元。广告宣传的媒体形式涵盖了电视、报刊、大型路牌、车体等;媒体等级成梯度结构,如电视媒介有中央的CCTV-1、2、3、5套等,地方的有北京电视台、湖某电视台、福建电视台等;报刊有中央级的《中国体育报》、《人民日报》、《体坛周报》等,地方级的有《南方体育》、《北京晚报》、《泉州晚报》、《合肥晚报》、《武汉晚报》等;广告宣传范围覆盖全国各大、中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泉州等。原告为继续对德尔惠品牌的宣传,现已和央视最大的代理公司北京未来广告公司、广州金帝影业公司、福建广播电视台有限公司、泉州创维策划有限公司等诸多品牌传播媒体建立了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从不同层次、不同的媒体受众进行了合理的分布与整合,形成了德尔惠品牌强有力的宣传攻势和完善的传播战略。

(四)原告对德尔惠商标注册、保护的事实。随着原告德尔惠商标知名度的扩大,时有仿冒、侵权行为的发生。针对该种现状,原告加大了对德尔惠商标的保护力度。在不同类别了上注册了德尔惠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商标,在同类不同商品项目上也注册了数个近似商标,从而给德尔惠商标构筑起一道坚实的注册保护防火墙。一旦发现有抄袭摹仿原告的德尔惠商标申请注册或抢注,原告立即提出异议、争议。已经发现抄袭摹仿,并侵犯原告德尔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有:第(略)号“拼都+(略)+图形”、第(略)号“德尔利+DLH”、第(略)号“威士杰+图形”及台湾人黄某雄申请的(略)号“德尔惠+(略)”异议商标;第(略)号“德尔利”、第(略)号“德惠+图形”、第(略)号“图形”争议商标。仿冒德尔惠商标的数量之多,从侧面体现了德尔惠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被认知的程度以及该商标在市场上的商业信誉。(五)原告的德尔惠商标驰名的其它事实。原告秉着“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经营理念,实施品牌战略,走品牌发展之路。以一种波澜不惊的平和与稳重,以闽南人“爱拼才会赢”特有的创业精神,默默地在旅游鞋市场挖掘潜力。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原告的付出得到了社会的肯定,近年来不断地获得来自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它社会组织等给予的各种荣誉:原告的品牌,于2000年2月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等等;原告的产品,先后荣列同类产品前十名,被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名牌产品”称号,获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2003年至2006年产品质量免检证书,等等;原告本身也连年获得“AAA级信用企业”称号,先后获“重合同守信用单位”、“重点保护单位”、“中国企业最佳形象AAA级”等称号。正是有这些许许多多的荣誉作为市场竞争的后盾力量,原告的运动某闲系列产品始终处于不败之地,近年来的年产量达数百万双。年产值成逐年上升之势:2001年为(略)万元、2002年为(略)万元、2003年为(略)万元。实现利、税近三年分别为:2001年1900万元、295万元,2002年为2754万元、442万元,2003年为3370万元、621万元。在2003年1季度,中国皮革工业协会统计的全国皮革工业重点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报表中,其旅游鞋产品销售收入居中国非皮鞋类的制鞋企业(含旅游鞋、合成革鞋、凉鞋)第4名,利税总额居第5名,产量居第4名。原告的产品销售网络覆盖面广,现已在全国各省、市X区在内)开设了销售服务公司总数达30个,终端销售网点近3500个,基本上遍布全国各个市X区域。

综上所述,原告的(略)号“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已成为事实上的中国驰名商标,被告为了商业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以原告的驰名商标在互联网上抢注“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侵犯了原告的中国驰名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注册域名的行为客观上极易造成公众的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如下:

一、福建省泉州市X区公证处出具的泉鲤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以此证明被告在互联网抢注中文域名“德尔惠体育用品。cn”构成了商标侵权的事实。

二、“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已成为事实上的中国驰名商标的一系列证据(详见以下七组证据附件),以此证明“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的驰名性。

附件一:企业基本情况及产品的部分检验报告

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企业简介;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实施(略)——2000及TQM质量管理体系;公司培训情况;企业人力资源状况及管理;德尔惠发展历程及展望;产品开发;部分车间图片;相关质量检验报告:计量检测、化学工业胶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新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国家鞋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略))、福建省中心检验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报告、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Q2W(略))、国家鞋类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略))、上海市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Q2W(略))。

附件二、近年主要经济指标

产品市X排名及市场调查情况;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证明;中国皮革工业协会证明;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德尔惠旅游鞋产品市场评价调查报告;2002年度旅游鞋行业调查分析报告;近三年公司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

附件三、“德尔惠”商标被侵权情况

商标异议理由书;商标异议申请书复印件;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侵权照片;台湾省智慧财产局商标评定书依法撤销他人在台湾省注册的“德尔惠”商标。

附件四、近年来广告宣传情况

近三年广告汇总表(广告发布的时间、发布的媒体、宣传范围以及投入的费用);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深圳、湖某、上海、北京等广告公司;部分媒体宣传资料;近三年的部分广告发票复印件。

近三年的部分报纸报道(在全国重要的体育报刊、杂志上宣传报道和公司的内部报纸);近三年的部分广告宣传图片:户外广告的部分图片(商场、桥某、公交车辆等等)。

附件五、企业部分荣誉证书及认证证书

2002年度“德尔惠”牌旅游运动某市场综合占有率在同类产品中荣列前十名;福建省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荣获2000年3月福建省著名商标;长沙2000年中国体育用品博览会展示金奖;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推荐产品;2000年度AAA级信用企业;2001年度AAA级信用企业;1995年度AAA级信用企业;1999-2000年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为重点保护单位;2003-2006年产品质量免检证书;福建名牌产品称号;1995-1996年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02年12月至2005年12月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附件六、企业商标及使用情况

“德尔惠”商标注册一览表;商标注册证书(“德尔惠”国内注册情况、“德尔惠”商标国际注册情况);商标创意说明;商标最早使用证明及图片。

附件七、产品在国内的销售情况

“德尔惠”品牌产品销售网络图;产品销售网络说;“德尔惠”品牌产品在全国各地设立专卖店面图;部分销售合同(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合同、柳州五星商业大厦购销合同、桂林微笑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经营协议、漳州新华都百货有限公司购货合同、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北京第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专柜协议书、杭州黄某店专柜合同书、杭州景福百货有限公司专柜合同书、临安市国贸大厦有限公司协议书、福州鞋城丽得益鞋行经销协议书、绍兴市国商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代销合同、福建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协议书、温州市第某百货商店合同书、开太百货合同书等)

三、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的证明,以此证明原告调查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调查费用合计人民币820元。

被告刘某认为,被告主观上并无过错,其信息来源比较闭塞,对原告的商标闻所未闻,更无从了解该商标是否为注册或驰名商标,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www。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时,经搜索也并未发现有相关域名注册在先。因此答辩主观上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认定主观恶意的相关情形,并无恶意抢注的故意。被告的行为由于用户的网上点击率为零,答辩人并无从该域名注册中取得任何商业利益,故实际上也并未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也未给消费者造成任何市场混淆。被告的行为在客观上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得到被告的认可,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告“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与被告注册的域名是否侵权密切相关,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的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与案件无关联性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应确认上述所有证据的证明效力。

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于1993年月日3是24日经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是一家以生产、销售运动某闲鞋为主的大型外商企业。下辖德尔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德尔惠轻工有限公司、德尔惠上海鞋业有限公司以及德尔惠设计开发中心和全国30家松散层省级代理公司,已在全国各省市X区在内,建立了30多家产品总代理,终端销售网点3500余个,2003年销售总额已经突破3。5亿元。原告于1991年4月就注册了该“德尔惠”商标。原告又在2001年9月又注册了注册号为(略)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项目为第25类的服装、腰某、防水鞋、足球鞋、鞋、袜、手套(服装)、领带],该商标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包括在产品、包装盒,包装袋上等的使用),而且这种使用从未间断,持续至今。原告为了提高其产品的知名度,扩大“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的品牌影响力,一方面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另一方面是在广告宣传上投入巨资,先后通过邀请国脚宿茂臻、影视歌明星吴奇隆、周杰伦作为品牌形象代言人以及电视台、报刊杂志等渠道,直接或间接地推广品牌。“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塑造了一个永恒的时尚形象。“德尔惠”不论作为企业名称,还是注册商标,在国内外都有很强的影响力。原告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于2000年2月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原告的产品,2002年就已经荣列同类产品的前十名,被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名牌产品”称号,获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2003年至2006年产品质量免检证书;原告企业本身也连年获得“AAA级信用企业”称号,先后获“重合同守信用单位”、“重点保护单位”、“中国企业最佳形象AAA级”等称号。原告近年来的产品年产量均达数百万双。年产值成逐年上升之势:在2003年1季度,中国皮革工业协会统计的全国皮革工业重点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报表中,原告的旅游鞋产品销售收入居中国非皮鞋类的制鞋企业(含旅游鞋、合成革鞋、凉鞋)第4名,利税总额居第5名,产量居第4名。原告已经发现抄袭摹仿,并侵犯原告德尔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有:第(略)号“拼都+(略)+图形”、第(略)号“德尔利+DLH”、第(略)号“威士杰+图形”及台湾人黄某雄申请的(略)号“德尔惠+(略)”异议商标;第(略)号“德尔利”、第(略)号“德惠+图形”、第(略)号“图形”争议商标。被告刘某于2004年9月20日在中国互联网上以“德尔惠体育用品。cn”注册了中文CN域名。当在(略)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德尔惠体育用品。cn”并以“(略)”键进入时,可以看到,在被告网页左侧居中处竟有明显的“德尔惠体育用品网”字样,且附有联系人的电话及地址。而该网页的其它大部分版面,则是一些利用该网页进行宣传、销售的体育用品图片。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某应当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遵循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守法经营。原告于1991年4月就注册了“德尔惠”商标,后又在2001年9月注册了注册号为(略)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项目为第25类的服装、腰某、防水鞋、足球鞋、鞋、袜、手套(服装)、领带],该商标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包括在产品、包装盒,包装袋上等的使用),而且这种使用从未间断,持续至今。其产品行销全国及世界各地。因此法律保护其依法享有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专用权,任何个人或企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原告为了提高其产品的知名度,扩大“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的品牌影响力,一方面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另一方面是在广告宣传上投入巨资,先后通过邀请国脚宿茂臻、影视歌明星吴奇隆、周杰伦作为品牌形象代言人以及电视台、报刊杂志等渠道,直接或间接地推广品牌。“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塑造了一个永恒的时尚形象。“德尔惠”不论作为企业名称,还是注册商标,在国内外都有很强的影响力。原告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于2000年2月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原告的产品,2002年就已经荣列同类产品的前十名,被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名牌产品”称号,获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2003年至2006年产品质量免检证书原告近年来的产品年产量均达数百万双。年产值成逐年上升之势,在2003年1季度,中国皮革工业协会统计的全国皮革工业重点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报表中,原告的旅游鞋产品销售收入居中国非皮鞋类的制鞋企业(含旅游鞋、合成革鞋、凉鞋)第4名,利税总额居第5名,产量居第4名。由此可见,原告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品已经成为相关公众十分熟悉的品牌,该商标在相关领域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拥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鉴于以上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原告的请求,可以认定原告所拥有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辩称原告与其不在同一城市,无法知晓原告拥有“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专用权,申请注册的中文域名“德尔惠体育用品。cn”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名称相同,但主观上并无恶意,不属于抢注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些年来,随着网络上商务活动某发展,网络域名已不仅是简单的网址号码,还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无论域名的注册者在该域名内是开展网上商务活动,还是提供信息服务,该域名均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成为其自身重要的商业标识。因此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却为商业目的将原告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注册为域名,故意与原告提供的产品相混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故被告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性,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使其得以搭乘原告知名品牌的便车牟取非法利益,被告虽辩解其主观止无恶意,但其客观上已经在网络上抢注了“德尔惠体育用品。cn”中文域名,事实上对原告构成了网络域名侵权行为。为此被告的辩解不成立。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被告的行为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也没有请求赔偿,但被告对原告所支付的公证及调查取证费用合计820元人民币并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某四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某条第某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第某条、第某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的“www。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由原告福建晋江德尔鞋业有限公司使用该域名。

三、被告刘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晋江德尔鞋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20元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该款已由原告福建晋江德尔鞋业有限公司预缴,待执行时由被告刘某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阮秀全

审判员郑青

代理审判员黄某

二○○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陈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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