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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城执行字第25-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X路X号。

负责人车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略)福利纸品厂,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方金堂,厂长。

被执行人方金堂,男,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方少林,男,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2010)城执行字第25-X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方少林所有的位于(略)的房地产。现因该房地产经依法拍卖,被竞买人李荣太(男,住福建省(略))以人民币x元的最高价竞得并买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方少林所有的位于(略)的房地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陈俊武

执行员卓晶亮

执行员陈金贤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谢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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