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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城执行字第158-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略),住(略)。

被执行人莆田市太平洋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略)荔城南路凤凰山综合小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新加波国籍(略),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莆田市太平洋建设开发公司、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起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诉讼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城执行字第X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某位于莆田市涵江区的房地产,并再次通知被执行人在2010年4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处理该查封物。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陈某某位于莆田市涵江区的房地产,执行数额以偿还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陈某武

执行员卓晶亮

执行员陈某贤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谢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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