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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方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方民二初字第57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方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社主任。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方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8年8月31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售房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怀化市天星坪处面积为71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每平方米600元;协议签订时付总房款的70%(即x元),其余部分待房屋交付时一次性付清;被告必须保证工程在2008年底开工,2010年6月交房,如果被告不能如期开工和交房,则按被告与怀化俊达开发公司签订的协议计息由被告付给原告(即按月利率2分付息)。但到目前为止,被告的房屋工程尚未开工。2009年6月4日被告单方又以130万元将协议开发的房产出售给其他公司,被告单方违约,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给原告造成损失,为此,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售房协议》;2、被告退还原告交纳的购房款x元及利息7200元(自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按月利率2分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口头辨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解除《售房协议》并退还原告所交购房款及利息。

经审查,2008年8月31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售房协议》约定∶原告张某某以每平方米6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中方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位于怀化市天星坪处面积为71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协议签订时原告预付总房款的70%;被告必须保证建房工程在2008年底开工,2010年6月交房,如果被告不能如期开工和交房,则按月利率2分计算付给原告所交购房款的利息等。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交纳了70%的购房款x元;但被告至今未能按约定如期开工修建房屋,且于2009年6月4日以130万元的价格将开发的房产又出售给其他公司,致使与原告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从而形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签订的《售房协议》予以解除;

二、被告中方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退还原告张某某所交纳的购房款人民币x元并支付自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止的利息7200元(按月利率2分计算);

三、被告中方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补偿原告张某某损失费5000元;

四、上述二、三项应付款共计人民币x元被告中方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某某。

本案案件受理费933.2元减半收取466.6元,由中方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曾祥勇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谷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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