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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常民申字第28号——申请再审人常德耀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常民申字第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常德耀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德山开发区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希寿,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佰成,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静波,常德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再审人常德耀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2日作出的(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和组织双方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称,本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谢富华向法庭提交的两份授权委托书虚假,纯属伪造,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他人利益,被申请人与申请再审人的代理人恶意串通,企图占有耀邦公司资产,且该案审理程序不当,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再审人不具备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鲁某某不是耀邦光电公司法人代表,谢富华的授权委托合法有效,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再审立案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再审人的申请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院长邬文生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李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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