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天民种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金民初字第536号

原告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临,系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河南天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X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永锋,系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袁某,男,汉族,1956年10月生。系河南天民种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达公司)诉被告河南天民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民种业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0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林、史某某,被告河南天民种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聂永锋、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安利达公司诉称,2007年3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两份,原告安利达公司为被告天民种业公司设计、制作、运输、安装生产加工车间和仓库;其中仓库价款为x元、生产加工车间价款x元,合计价款x元。原告安利达公司按时完工后,被告天民种业公司仅支付了x元的工程款,下余x元未付。原告安利达公司请求被告天民种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x元及违约金。

原告安利达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合同书两份,证明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2、照片十六张及示意图一张,证明安利达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天民种业公司擅自使用合同约定工程,同时证明原告所为被告施工的工程合格;3、设计图纸两套,证明被告认可原告设计安装的房屋。4、对账单、三张收据、银行划款单一份,证明被告仅支付价款x元,下欠工程款x元。

被告天民种业公司辩称,原告安利达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至今原告也没有按约定完成工程;被告天民种业公司认为尽管合同约定工程已暂时投入使用,但这是为了减少被告天民种业公司经济损失。天民种业公司要求原告安利达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天民种业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安利达公司与兰考恒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安装合同,2、兰考恒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上述证据证明安利达公司至今没有按合同约定完毕合同义务;3、安利达公司委托兰考恒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屋面板及墙面板合同,4、安利达公司委托兰考恒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装窗户合同,5、安利达公司的整改通知,上述三份证据证明安利达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6、天民种业公司现状照片12张,证明没有完工的现场状况;7、预付款票据,证明天民种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同时证明原告出具的预付款票据的虚假性。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对相对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但均对证明的问题提出了不同意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有效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认定如下事实,

2007年3月22日安利达公司和天民种业公司就天民种业公司仓库、生产加工车间签订合同两份。合同约定,原告安利达公司承揽被告天民种业公司的“仓库、生产加工车间”设计、制作、安装;其中仓库的价款x元、生产加工车间的价款x元,价款合计x元。合同工期自2007年3月31日至2007年5月25日,共计55天。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安利达公司向天民种业公司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天民种业公司不能按约定10日内组织验收,应视为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三日内天民种业公司向安利达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工程未经验收,天民种业公司擅自使用,视同验收合格。由此产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天民种业公司负责。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安利达公司为天民种业公司设计、制作、安装了“仓库、生产加工车间”;被告天民种业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x元,下欠工程款x元。天民种业公司在安利达公司没有提交竣工报告,约定工程没有验收的情况下即于2007年8月投入使用。原、被告就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纠纷成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仓库、生产加工车间”加工承揽合同均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安利达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为天民种业公司设计、制作、安装了“仓库和生产加工车间”;天民种业公司在安利达公司没有提交竣工报告,约定工程没有验收的情况下即于2007年8月投入使用。按合同约定“工程未经验收,天民种业公司擅自使用,视同验收合格。由此产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天民种业公司负责。”由此可以认定安利达公司为被告天民种业公司设计、制作、安装的仓库、生产加工车间合格;天民种业公司自2007年8月投入使用至今没有提出质量异议,天民种业公司应按约定付清下欠工程款x元。因此原告安利达公司要求被告天民种业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x元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安利达公司要求天民种业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本院无法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原告安利达公司的该项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在审理中,被告天民种业公司辩称,原告安利达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至今原告安利达公司也没有按约定完成工程;被告天民种业公司认为尽管合同的约定工程已暂时投入使用,但这是为了减少被告天民种业公司经济损失。天民种业公司要求原告安利达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建设工程虽然没有经过验收,但被告天民种业公司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工程未经验收,天民种业公司擅自使用,视同验收合格。由此产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天民种业公司负责。”被告天民种业公司在实际投入使用后又以“原告安利达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至今原告安利达公司也没有按约定完成工程”为由主张权利,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天民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x元。

二、驳回原告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河南天民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邢允波

审判员靳近

审判员秦建强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玉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