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某诉被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第三人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金民初字第506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磊,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第三人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第三人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建强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撤回了对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本院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杨某某要求追加争议工程款的项目经理孙某某为第三人,法院依法追加孙某某为第三人。并于2009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某某、被告杨某疑、被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磊,第三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疑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2月26日签订一份劳务合同,由原告吴某某承包宏达花园西区X号楼及X号楼的主体及内外粉刷,楼梯地平散水等工程,工程完工以后六建公司应付我工人工资款x元。经原告吴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付给原告x元,剩余x元至今未付。后经开封市劳动监察大队领导调解,原、被告达成以下协议:被告付原告x元整,原告自愿放弃剩余x元工资款,但对原承包宏达东方花园西区X号楼、X号楼工程的后期维修概不负责。并于2009年1月7日达成付款协议1、双方达成支付工资最终结果为x元,于2009年1月18日先付x元,剩余x元在2009年3月31日前付清,并有杨某某担保。协议达成后,被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公司仅支付给原告x元,尚欠x元以种种理由拒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担保人杨某某支付尚欠的x元工资款,不要求第三人孙某某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吴某某提交了如下证据,1、2009年1月7日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吴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承担还款义务的依据。2、2009年5月6日开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吴某某,被告杨某某,第三人孙某某2009年1月7日在劳动监察支队签订协议时原告已放弃很多,仅要x元工资,当时原告自愿放弃剩余x元,即是有质量问题原告也不再维修了。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吴某某起诉主体不适格,即使按协议书内容起诉,也不应仅起诉担保人,而实际债务人是孙某某,应有孙某某负还款义务。

被告杨某某提交如下证据:2008年12月31日孙某某的证明一份,证明凡以孙某某个人名义与第三人发生的任何经济往来,产生的任何经济纠纷均系其个人行为,由其本人承担,与六建公司无关。同时也说明本案也不让杨某某承担还款义务。

经庭审质证:被告杨某某对原告吴某某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吴某某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引起争议工程款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是孙某某,应有孙某某承担。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

原告吴某某对被告杨某某提交的孙某某的证明有异议,因为仅是孙某某和六建公司之间的证明与原告无关。协议书上孙某某、杨某某均签名,表示孙某某已表明愿意让杨某某承担责任,杨某某也同意承担还款义务。

本院根据原告吴某某、被告杨某某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作如下认证:原告吴某某、被告杨某某对2009年1月7日协议书真实性均无异议,予以采信。对于原告吴某某提交的证据2被告虽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是该证据证明了签协议的经过,与当事人陈述的经过一致,并且有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及其证明的内容予以采信。对被告杨某某提交的证明,原告吴某某有异议,且系孙某某个人对六建公司间的证明,不得对抗第三人,本院对被告杨某某提交的证明不予采信。

根据有效证据可以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吴某某和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6日签订一份劳务合同,由原告吴某某承包宏达花园西区X号楼及X号楼的主体及内外粉刷,楼梯地平散水等工程的劳务,工程完工以后六建公司应付原告工人工资款x元。经原告吴某某多次催要,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给原告x元。后经开封市劳动监察大队领导调解,原告与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达花园西区X号楼及X号楼项目经理孙某某2009年元月7日达成以下协议:1双方达成支付工资最终结果为x元,2、在2009年元月18日先支付x,3、下余款在2009年3月31日前付请,4、此协议事项由六建公司杨某某经理担保,5此工人工资一旦付清,吴某某所带领的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双方不再有任何纠纷。孙某某、吴某某、担保人杨某某当场均签字。于2009年1月23日经开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清欠办、市建委协调,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x元,对吴某某带领的工人进行发放。被告现仍欠原告吴某某x元,争议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与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宏达东方花园西区X#、2#楼工程的项目经理孙某某于2009年1月7日达成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担保人杨某某进行了担保,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协议当事人吴某某、孙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协议签订后债务人孙某某未按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支付工资款的义务,原告吴某某起诉要求担保人杨某某支付下欠的工资款x元,本院予以支持。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8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杨某某在协议上仅写担保人杨某某,应推定为连带保证,被告杨某某辩称不应仅起诉担保人,而实际债务人是孙某某,应有孙某某负还款义务的主张,因原告不要求第三人孙某某承担还款义务,故本院对被告杨某某主张不予支持。如被告杨某某认为该债务应有孙某某承担,可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向第三人孙某某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某工人工资x元;

二、被告杨某某在履行完前项判决后,有权向第三人孙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被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建强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高登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