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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付金玲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6-03-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刑二终字第9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佛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付金玲(自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初中文化,佛山市X区X街道体育馆X号铺新大新书店老板,户籍在化州市X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5年4月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因佛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被释放,同月27日经佛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X区看守所。

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付金玲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06年1月20日作出(2006)顺刑初字第(略)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付金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刘付金玲利用经营佛山市X区X街道体育馆X号铺新大新书店的便利,帮助一姓蔡的男子(另案处理)销售非法的“六合彩”报纸,从中获取利润。至同年4月1日的三个月期间内,每逢星期一、三、五的早上,蔡姓男子就将非法的报纸送至被告人刘付金玲的新大新书店。然后,被告人刘付金玲采取自己直接销售和分销给附近来其书店拿货的其他书摊、卖报点的形式进行销售,合计共销售非法“六合彩”报纸和刊物(略)份,共获利人民币2000元。其中,《华山论剑》1192份、《彩霸王》和《彩霸王A3》共6335份、《粤彩实战》2200份、《彩花宝典》(略)份、《粤彩百分百》(略)份、《粤彩宝典》398份、《旺彩》366份、《皆大欢喜》57份、《粤彩七剑合璧》53份。

2005年4月1日凌晨,新大新书店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缴获非法报纸2741份。其中,《华山论剑》65份、《彩霸王》和《彩霸王A3》共466份、《粤彩实战》300份、《彩花宝典》1080份、《粤彩百分百》320份、《粤彩宝典》110份、《旺彩》40份、《皆大欢喜》40份、《粤彩七剑合璧》20份、《三秦都市报体坛风云》300份。经广东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六合彩”报纸均是非法出版物。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05年4月1日凌晨3时许,在佛山市X区X街道体育馆X号铺新大新书店抓获被告人刘付金玲。

2、被告人刘付金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于2005年1月开始,在其佛山市X区X街道体育馆X号铺新大新书店销售和向附近的书报摊分销一名姓蔡男子拿来的多种“六合彩”报刊。其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

3、证人黎群娟(系被告人刘付金玲的妻子)的证言,证实佛山市X区X街道体育馆X号铺的新大新书店是其丈夫刘付金玲经营。其于2005年过年后就看见该书店有出售“六合彩”报刊。

4、搜查笔录和扣押、处理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查扣了被告人刘付金玲的非法报纸2741份,以及其销售非法报纸的销售记录单。

5、销售记录单,证实被告人刘付金玲记录其销售“六合彩”报纸、刊物(略)份的情况。

6、被告人刘付金玲对作案现场、销售记录单和部分赃物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其作案现场的概况和销售记录单、部分赃物的特征。

7、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皆大欢喜》等15种出版物的鉴定意见,证实《皆大欢喜》、《粤彩七剑合璧》、《华山论剑》、《粤彩百分百》(两版本)、《旺彩》、《彩花宝典》(三版本)、《彩霸王》、《彩霸王A3》、《粤彩宝典》、《粤彩实战》、《粤彩时报》、《三秦都市报体坛风云》等15种报纸是非法出版物。

8、现场勘查记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佛山市X区X街道体育馆X号铺新大新书店,以及案发现场的概况。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付金玲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六合彩”报纸、刊物,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缴获的非法出版物应予没收销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付金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扣缴的非法出版物2741份,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销毁。

被告人刘付金玲上诉提出其只卖过非法报刊(略)份,获利人民币2000元。其它的非法报刊是蔡姓男子放在其书店等其他书报摊主来取货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付金玲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经审核后均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刘付金玲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刘付金玲在其经营的佛山市X区X街道体育馆X号铺新大新书店直接销售和向附近的书报摊分销“六合彩”报纸和刊物共(略)份的事实,有上诉人刘付金玲的销售记录单及辨认笔录,上诉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以及当场缴获的“六合彩”报纸、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皆大欢喜》等15种出版物的鉴定意见等相互印证。故上诉人刘付金玲的该项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付金玲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六合彩”报纸、刊物,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缴获的非法出版物应予没收销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奉芳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代理审判员周铭川

二00六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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