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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诉张某乙等义务帮工受伤赔偿、补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215号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马某某义务帮工受伤赔偿、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马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渠武超

代理审判员李俊杰

代理审判员刘学彬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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