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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X、王某婴婵),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略)。

廖戈,德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某某(曾用名邓X),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略),现在(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经短暂恋爱后于1999年8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为邓某佳,现随被告父母生活,由于婚前双方互相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更深的感情,加之被告有长期吸毒、赌博等恶习,而且被告由于吸毒现被依法强制戒毒。被告的行为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和好。原告诉请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邓某佳随原告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邓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邓某佳随被告邓某某生活,原告王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凭票各负担一半;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甘其辽

代理审判员龙忠华

人民陪审员马绍根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岑笑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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