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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丙、陈某丁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住(略)。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住(略)。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郑文雷,莆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陈某飞,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

(略)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分别要求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丁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x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陈某甲的诉讼代理人郑文雷,被告人陈某丙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陈某飞、被告人陈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2竿赴路|(已判刑)因在城厢区X镇自家地上扩建鸭场被邻居陈某某举报而怀恨在心。同日1硎竿赴路纜患姹烁氯鸪⑷隆鸪冀确说秩瞥慷苄⒐尽髂芄酱碌鸪辰夷裕露鸪辰澳浼奁悠伦吵⒛⒂堋钡畔痴衬薪栊钊⒙簟铺P隆鸪辰醇阕虮绱暗谢浣笃佣伦吵⒛堋艿碌吵亓一<弧Ρ撕氯吵⒛隆吵亓一蠹剿⒎ド够竿赴路|持镀锌管打中被害人陈某甲的左前臂致其骨折。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丁持镀锌管、木棍击打被害人陈某乙的头部致其受伤。被告人陈某丁还用镀锌管打伤被害人陈某乙镰的脸部。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被害人陈某乙镰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09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丁向莆田市公安局常太派出所投案。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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