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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冉某借款纠纷案

时间:2005-07-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万民初字第229号

重庆市X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05)万民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被告冉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系被告的妹夫),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原告吴某诉被告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启福独任审判,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0年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壹拾万元,除归还了两万元外,尚欠捌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捌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请求都属实。但我现无钱偿还,待有钱后一定归还。

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15日和12月27日被告冉某向原告吴某出具借条两张,分别借到(略)元和(略)元共计(略)元。2003年被告归还了(略)元,余欠(略)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归还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借条、认可被告已归还(略)元借款的陈述,被告关于原告在2004年12月前曾多次向其催收借款的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冉某尚欠原告吴某借款(略)元至今未归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冉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吴某借款(略)元。

案件受理费2910元、其他诉讼费1160元,合计4070元,由被告冉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直接交该院)。

审判员曹启福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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