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甲、齐某某与被告张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湛民初字第845号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齐某某,女,1937年元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甲、齐某某与被告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18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张某甲、齐某某与被告张某乙系父子、母子关系。原告张某甲、齐某某夫妇共生育儿子四个,长子张跃昆、次子张某乙、三次张跃民、四子张跃新均已成家分开居住。因原告年迈多病,经和儿子协商,原告责任田1.8亩分给四人耕种,每月每人支付原告赡养费50元。2008年元月至今,被告张某乙拒付赡养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08年至今的赡养费,并收回自己的责任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2008年1至2月的赡养费共100元,已给原告,以后未交赡养费50元是被告母亲承认上半年不缺钱,另外原告有一片荒地,由被告哥哥耕种,原协商轮流耕种,原告要求耕种此地。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齐某某与被告张某乙系父子、母子关系。原告张某甲、齐某某夫妇共生育儿子四人,长子张跃昆、次子张某乙、三次张跃民、四子张跃新,均已分家居住。现二原告年迈多病,经双方协商,原告责任田1.8亩分给被告和其弟兄耕种,每人耕种0.46亩,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50元,自2008年1月至今被告张某乙未支付原告赡养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引起诉争。

以上事实,由原告、被告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赡养费的权利。被告张某乙作为原告的子女应尽赡养义务,应当承担二原告的赡养费。二原告取得土地承包权后分给被告耕种不违反法律规定,现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二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承包的土地0.46亩,是二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张某甲、齐某某2008年元月至12月份的赡养费600元。

二、被告张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张某甲、齐某某承包的土地0.46亩。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磊

审判员侯结实

审判员张莹

二○○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苗贝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